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陳素娥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 陳金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三、被告陳金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