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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謝受新訴訟代理人 謝啟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依每坪新臺幣(下同)28,000元之價格收購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巿(原告誤載為○○鄉)○○段000地號土地。㈡被告於收購完成或返還土地止,按年給付每坪2,800元之5%計算之不當得利。則原告請求價購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24,2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25.8651坪(1077.24平方公尺×0.3025=32

5.8651)×28,000元=9,124,223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於起訴前已發生之部分,依上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止為5,613,2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25.8651坪(10

77.24平方公尺×0.3025=325.8651)×28,000元×5%×(12+111/365)=5,613,27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737,495元【計算式:9,124,223元+5,613,272元=14,737,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212元。

二、提出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補正被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