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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許向如

許向汎許靜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二、查報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0號建物及各建物所占用面積為何(請以地籍圖謄本繪製占用位置,單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提出預估面積)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本件應繳裁判費數額,嗣原告補正上開資料後,將由本院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