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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林昭宏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 林增雄

林泰良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龍吉被 告 林龍銓

林龍吉林麗華林俊文林明玲

林明昱

林俊男

林素靜林冠岑林素琴陳林薔薇林明欣林明輝林碧蓮兼上 7人訴訟代理人 林顯泉被 告 林明昌

林顯佑陳林素卿林昭文林昭良林暐清廖珊瑋

林栢生

林靖傑受 告 知訴 訟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第2頁第一點倒數第2行關於「廖瑋珊」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珊瑋」。

原判決原、正本第6頁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