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陳平家
陳俊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被 告 晶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哲
張 哲
黃秀華李美英吳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陳平家
陳俊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被 告 晶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哲
張 哲
黃秀華李美英吳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