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王怡雅
邱育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