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珍等間請求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高溪之繼承人高秋水業已死亡,本院依職權查知其繼承人邱美芳、高義傑、高豪志、高帛秀、高忻彤、高睿均、高國安、許高淑美、高淑珍、高淑萍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是原告應再確認高秋水之繼承情形,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有現無繼承人之情形,則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二、又原告請求撤銷之繼承登記行為尚有其他不動產,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