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被 告 程賢修即讚哥燒肉便當店即春讚食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025元,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