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蔡國鼎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日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查被告蔡發強於起訴前死亡,本院依職權查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選任陳清和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是原告應撤回蔡發強之訴訟,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且訴之聲明應追加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