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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請 求 人 辛進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姿妤等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115年度續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