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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2號聲 請 人 林慧雯(即被繼承人洪清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清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陳報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洪清舜(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洪清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清舜(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00號)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5年3月31日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得資料清單、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由本院查閱前案屬實。

是本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依上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附註:

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處所:澎湖縣○○市○○里○○○00號之1電話:00-0000000、傳真00-0000000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