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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代位人 陳瑋琳權 利 人即被代位人 阮仲烱上列被代位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人代位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阮仲烱 和慶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詳如附件 股票明細表 661,525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