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助字第60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陳貞吟債 權 人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上列聲明異議人對債權人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前開裁定未提出確定證明書,本件執行程序為違法執行,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惟其裁定未宣示者,仍應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始對於債務人發生效力而有執行力。故債權人依此項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除本票及民事裁定正本外,並含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至於裁定確定證明書,可證明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合法送達債務人並且確定,債權人如已提出,固足以作為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但非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應俟確定後始有執行力。
三、經查,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86號本票裁定、本票原本、及合法送達證書,向囑託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囑託法院檢送執行卷宗影本可參,足認執行名義之本票裁定已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是與上開規定及說明相符。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