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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莊桂英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於壽險公司之保單前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560號案件強制執行完畢,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民國115年7月2日通知陳述意見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