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947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吳宥頡上列聲明異議人對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現在監服刑,僅靠在監工作的勞作金來慢慢還款,而自民國112年4月起債權人每三個月聲請扣押,已經扣三年了,且聲明人即將假釋出獄,待出監後會去繳款,爰聲請暫緩執行,讓聲明人得以支付生活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執行命令已依法務部函釋酌留收容人在監生活所需費用新臺幣3,000元後之餘額予以扣押,有第三人115年5月14日澎監戒字第1150022126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115年5月6日扣押命令所定之額度並無逾越聲明人生活所需範圍之虞。至聲明人欲與債權人協商債務一事,然此非延緩執行之事由。故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