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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667號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陳麗智債 務 人 夏秋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秋鈴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該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依本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且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即於115年7月7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