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1、12、13、14、17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繼字第一八一號、第一九三號、第二○七號、第二一二號、第二七○號等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方健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號、第193號、第207號、第212號、第270號等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方健三,聲請人為明瞭債務人被繼承之情形,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俾利續行訴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41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