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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司暫家護字第 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關 係 人 A03

A04A05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A01及關係人A03、A04、A05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A01及關係人A03、A04、A05為騷擾、接觸等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A01(含關係人)之住居所(地址:桃園市○○區○○○街○○○巷○○號二樓)至少三十公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A02為聲請人之配偶,兩造為家庭成員關係。因個性、酗酒及小孩管教等問題,相對人從民國98年持續到現在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已經很多次,只要相對人情緒不穩定時就會發生,相對人約98年時喝酒情緒不穩時,也會對三個小孩(即關係人)體罰及用皮帶打他們、甚至腳踢。最嚴重的一次是我們都住在桃園時,相對人將聲請人牙齒打斷,聲請人還留有驗傷單。最近一次是114年5月13日,在澎湖縣○○市○○里○○路0巷00弄0號家中,相對人喝醉酒叫聲請人煮宵夜,聲請人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相對人就發脾氣搧聲請人巴掌。(二)今日於115年7月18日0時10分許,相對人喝醉酒後回到家,就「小女兒是否有帶男朋友回家睡在一起」一事詢問聲請人。聲請人說有,相對人就認為聲請人沒有教導好女兒,對聲請人發脾氣,就叫聲請人半蹲,腳後跟離地10公分,長達2小時,體罰過程中一直反覆說聲請人很欠揍,很想打聲請人,還叫聲請人通知小女兒下午6點前回家受體罰。(三)因相對人會喝酒,所以情緒不穩定,聲請人很擔心相對人會再次施暴,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並提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告誡約制單等件為證。

二、按暫時保護令為緊急、暫時之命令,其所要求證明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不以經嚴格證明為必要,僅須聲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相對人(加害人)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法院即得核發一定內容之暫時保護令,以收迅速保護被害人之效。而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後,應即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就是否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及有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再為調查審酌,俾兼顧相對人(加害人)權益之保障(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喝酒後就情緒不穩定,對聲請人發脾氣生爭執時,相對人常會對聲請人及關係人為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有其所提上揭書證等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夫妻,彼此關係密切,但分居二處,三個子女也都成年及本次家庭暴力情節等因素,在相對人自我情緒管理及雙方解決衝突模式尚未改善前,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已足達暫時保護聲請人及關係人之目的,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是否尚需核准其他內容之保護令,需待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於通常保護令程序調查後再予審酌決定。又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暫時保護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四、本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或聲請人撤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