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杜翊嘉相 對 人 陳其力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相對人所有,相對人曾以其子陳珈堯無權代理相對人訂立買賣契約為由,聲請就系爭土地為假處分宣告,經鈞院114年度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對聲請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故本件假處分之債權人已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系爭土地予以假處分,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件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