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杜秀溱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鄭淳晉律師相 對 人 周仲平
林珮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抗字第14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茲因雙方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系爭假扣押裁定在案,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字第1號受理繫屬中,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上開裁定,有和解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