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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高宗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5月21日115年度司執字第1575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