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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歐玉雯相 對 人 王愛娜

王愛苓歐嘉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