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鄭00相 對 人 陳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至民國117年8月19日。
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其主文應予增加下列內容: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相對人應於民國117年5月2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一)戒癮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二)精神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三)認知教育輔導24次。並應於民國115年8月5日前向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號碼詳如附錄),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後,有效期間即將屆滿,因相對人仍有暴力攻擊、恐嚇、脅迫、辱罵及其他精神上不法侵害,爰聲請延長系爭保護令,並增加保護令之項目包含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令、遠離令及命完成處遇計畫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在案,且有效期間為1年,然相對人仍有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並經檢察官以違反保護令罪起訴或判刑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影片及照片為證,且有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參以相對人表示可以遵守系爭保護令之原定內容及「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等語,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漠視本院核發原保護令之效力,持續侵害聲請人,造成聲請人精神上之壓力,客觀上足認聲請人仍有繼續遭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存在,為免聲請人因原保護令屆期而繼續遭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認本件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藉以約束相對人之行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以延長2年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聲請人聲請增加保護令之項目(包含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部分),本院審酌上情,以及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核發後仍再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不能妥適控制自身言行,為協助相對人減低施暴危險,本院認有增列保護令內容之必要(含相對人應進行處遇計畫之必要),並依職權囑託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對相對人實施審前鑑定,鑑定評估結果略以:相對人對於家暴事件之說明,將衝突歸因並合理化為受幻聽及情緒不穩之影響,而出現摔擲物品等行為,並強調未直接傷害家人,對於疾病之病識感及認知偏差皆需要矯正,屬「中」家庭暴力再犯危險群,且與手足互動疏遠,面對指責多採逃避、忽略方式,衝突處理能力不足,考量其物質濫用、精神疾病、情緒調節與認知偏差等因素,建議接受戒癮治療及精神治療各12個月,至少每月1次,及認知教育輔導24次等情,有澎湖縣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9日澎衛醫字第1153303159號函暨所附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建議評估書附卷可參。是參考上開鑑定建議,暨聲請人陳述:相對人目前有緩起訴戒癮治療中、前陣子也精神狀況不好而強制送醫等語,為治療相對人施暴因素,促其接受戒癮治療,穩定其情緒及改善其衝動行為,並提升情緒管理能力,以期降低其危險性與再犯性,落實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聲請人等之權益,認有命相對人接受如上開建議所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考量相對人之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目前仍與聲請人同住,而尚欠缺獨自在外生活之能力,是就關於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禁止與聲請人接觸等非必要聯絡行為、遷出令及遠離令等,尚認為無核發之必要。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均軒附錄: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處遇計畫安排之報到電話(00-0000000,分機: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