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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號原 告 盧秀枝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被 告 盧和明

盧和福盧秀嬌盧秀鳳盧奕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要旨參照),復現行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基於盧昭白繼承人之地位,為盧昭白遺產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為請求,主張確認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號,下稱○○路00號建物,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為被繼承人盧昭白之遺產,就此部分確認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該確認標的即○○路00號建物之全部價額計算,而○○路00號建物為3層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空心磚造建物,屋齡55年,總面積77.99坪,鄰近之澎湖縣○○市○○路0巷0號建物(下稱○○路00巷0號建物)為2層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空心磚造建物,於111年12月成交時屋齡52年,總面積19.21坪,成交價新臺幣(下同)3,880,000元,成交單價為201,978元/坪【計算式:3,880,000元÷19.21坪=201,978元/坪,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此有上開2筆建物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澎湖縣門牌查詢訊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審酌馬公地區不動產價格逐年穩定上漲之通常情狀,及○○路00號建物之坐落基地面積、位置均優於○○路00巷0號建物,參以○○路00號建物於114年4月21日之交易為親友間之交易,難認得作為本件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之基準,堪信以○○路00巷0號建物歷史交易紀錄作為本件之客觀市價,仍屬相當。準此,○○路00號房地之現值經計算後為15,752,264元【計算式:77.99坪×201,978元/坪=15,752,264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已列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被繼承人盧朝白之贈與財產項目,不計算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12,6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遺產項目 應有部分 核定價額(新臺幣) 原告潛在應有部分 價額(新臺幣) 01 原告主張為被繼承人盧昭白遺產之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 全部 無 15,752,264元 02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36,860元 1/5 147,372元 03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92,832元 1/5 198,566.4元 04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15,320元 1/5 143,064元 05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71,272元 1/5 114,254.4元 06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18,976元 1/5 103,795.2元 07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9,576元 1/5 7,915.2元 08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39,012元 1/5 307,802.4元 09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409,290元 1/5 81,858元 10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3,115元 1/5 623元 11 澎湖縣○○鄉○○村000號建物 1/2 4,600元 1/5 920元 1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 全部 15,752,264元 3,150,452.8元 13 第一銀行澎湖分行存款 全部 5元 1/5 1元 14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全部 1,101元 1/5 220.2元 15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款 全部 6,750元 1/5 1,350元 16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款 全部 43元 1/5 8.6元 17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民權分社存款 全部 908元 1/5 181.6元 18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投資 全部 10,000元 1/5 2,000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20,012,649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