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A02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其聲明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3,361元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