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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號原 告 江芸蓁被 告 許峻豪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一、二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被告許峻豪繼承自被繼承人許興助之系爭土地潛在應有部分比例為1/16,經調取本院100年度馬簡字第98號宣示判決筆錄核閱屬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查被告許峻豪與莊登源、湯莊玉蘭、莊秋花、蘇辛採緣、辛美欣、許辛罔惜、辛罔環、辛貴女、辛春花、辛美玲、辛淑娟、辛憶萍、莊淑雲、莊淑淨、莊淑葆、莊韶華、莊錦福、莊林秀玉、莊錦松、莊錦章、莊美惠、莊美玲、許美蘭、陳浩定、陳家定等人(下稱莊登源等25人)公同共有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請具狀追加莊登源等25人為本件被告,一併提出莊登源等2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最新起訴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均軒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房屋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0.11 7,900元 1/16 9,929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