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號原 告 歐玉雯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愛娜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王斌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