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A被 告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2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284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8,070,567元×原告應繼分1/2=4,035,2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持分 (數量) 價額 (元)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1 4,332,000 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190,060 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699,545 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12,849 5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312,242 6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356,524 7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56,056 8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8,658 9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087 10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4 447,888 1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 1/4 3,880 1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83,718 1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25,367 1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1/4 134,049 15 存款 臺中中正路郵局 133,246 16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25,423 17 存款 澎湖縣農會 432,078 18 存款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82 19 投資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34股 10,715 20 投資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20股 2,000 共計:8,070,567元 備註: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