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