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金忠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艷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