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金忠孝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欠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之文書
一、系爭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
二、上開民事判決及其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三、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核驗相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