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法定代理人 顏嘉弘代 理 人 歐少寈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3款、第8條第1款、第4款,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章程業已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第7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8條如附件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