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泰龍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且「應據實陳報」,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經查,聲請人曾擔任金老舖商行負責人一節,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倘若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商號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民國110年7月11日至115年7月10日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聲請人尚有凱基人壽之有效保單,請向該公司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後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