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吳雪芬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附表: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聲請人應據實為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協商案號、還款證明文件等)。
⒉目前協商方案顯示狀態為已毀諾,聲請人應說明係因何原因
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
⒊聲請人應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
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