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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 請 人 蔡正亮代 理 人 侯秀珍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且「應據實陳報」,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表: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3年8月6日迄今之收入情況,期間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之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13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3年8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六、請如實陳報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子女?如有,是否已成年?是否可扶養聲請人?請一併提出子女如編號四至六所示:113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並說明子女有無借名登記情形。

八、聲請人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捕魚所用之工具或船隻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或船舶登記證。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是否包含交通費。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應敘明原因理由。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