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憶惠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且「應據實陳報」,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均軒附表: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積欠債務?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3年2月1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工作情形:㈠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打零工平均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2,000
元之相關證明,如係以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有從其他業務行為或兼職而收取金錢者,亦同。
㈡聲請人勞保年資曾高達22年之久,最後一段的勞保年資也很
長且金額不低,參以聲請人年紀尚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甚久,為何現已無投保勞保?或無找尋有投勞保之工作?
四、聲請人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是否包含交通費。
五、聲請人之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
六、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配偶吳坤憙及子女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國稅局114年度之所得資料尚未製作完畢而無法調取,則改提出聲請人、配偶吳坤憙及子女於115年自行向國稅局申報之資料或國稅局提供之試算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吳坤憙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3年2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九、請如實陳報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十、保險契約:㈠聲請人提出之遠雄人壽保險批註書中有顯示「尚未扣除自墊
本息598,124元」意義為何?是否有保單質借或其他情形?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
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又聲請人如已入不敷出,則該筆保險費用來源為何?是否有受他人固定資助?
十一、請提出可行之更生計畫或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