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 呂志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件: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應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10月至114年9月)之每月薪資
數額為何?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主張現為防水施工人員,最近半年每月薪資數額為何
?(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㈣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自112年10月至114年9月)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三、交通工具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㈡請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並提出之。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0月起迄今)之全部存摺封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六、財產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0月起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㈡請提出受扶養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其父母,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
能力之情形?另聲請人之父係明源香鋪之負責人,該店鋪是否尚在經營中?㈡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是否「確實有支出」扶養費?㈢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
例,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