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 柯俊光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件: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12年12月迄今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明細。

三、請陳報預定刑期期滿日及預計得假釋之期日。

四、請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並提出之。並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全部存摺封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七、聲請人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然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必需金額為3,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必要支出超過上開標準之必要性。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