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淑芬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且「應據實陳報」,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經濟困難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積欠債務?
二、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子女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國稅局114年度之所得資料尚未製作完畢而無法調取,則改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於115年自行向國稅局申報之資料或國稅局提供之試算書)。
三、聲請人之配偶前於107年間死亡,有無遺有遺產?其繼承人有無繼承?該遺產如何分割或分配?又用於何用途?
四、請如實陳報聲請人、聲請人子女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