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號抗 告 人 王佩泓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115年度馬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5年7月13日命抗告人繳納,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