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暨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法定期間6個月內:114年9月17日至115年3月17日,提告主要債權人暨國家損害賠償原告王佩泓妨害名譽及誣告權利時效消滅!結案!聲請人於115年3月14日前已向書記官林均軒及法官陳立祥完成抗告並補正,至115年6月20日即將屆滿第3個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