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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吳梠棻相 對 人 呂葉寶石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上開訴訟業經雙方達成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訴訟事件於本院審理中業經和解而終結等情,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依上規定,聲請人既為當事人,其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