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暨教育部民國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108年8月23日至113年8月23日滿五年,各審級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提確認依法校安通報及聲請人違法之訴、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權利時效消!結案!對澎湖縣政府秘書長蔡淇賢、行政處法制專員毆麗紫對業務承辦人有求償權2年,權利時效為消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向通譯、書記官賴光億及法官陳立祥完成補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