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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3年3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3002568號書函,103年3月12日至108年3月12日,各審級行政法院、民事法院提確認業務侵占聲請人加班費、休假獎金等薪資圖利非佔懸缺代課、考績丙等1次、業務侵占考績獎金等合法之訴-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權利時效消!依行政程序法131條、刑法第131條等,澎湖縣政府人事處與科科科員黃昱智等人對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及學校共犯校長等人公法請求權5年,權利時效消滅!應作為而不做為!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向通譯、書記官賴光億及法官陳立祥完成補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