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4年11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於是日並未開庭,無法庭錄音內容可資提供,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