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交付114年10月22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合議庭」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準此,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說明係何案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該案卷宗之人,亦未敘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利益)存在,故無從認係針對特定相關事件之主張、陳述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難認其聲請交付之理由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