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陳承擇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芷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陳承擇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芷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