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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吳惇民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榮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4,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