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集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