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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洪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容蕓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裁判日期:2026-03-10